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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黑龙江甘南县发生一起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富甘公路行驶时被交警查获。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26.8mg/100ml,血检乙醇含量144.9mg/100ml,符合醉驾标准。
甘南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某虽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危险驾驶罪主要针对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构成。但检察院可综合情节决定是否起诉。本案中,吴某某认罪态度好、初犯,符合《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因此无需判刑。
本案提醒大家:酒后切勿驾车,电动车同样受法律约束。遇到类似情况应配合执法,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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