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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市巴南区双河口镇南两高速公路附近的建材堆渣场,63岁的余某某和同伙殷某某、雷某某从2019年3月到2020年1月,多次趁夜色无人之际,偷走了贵州建设集团项目部的废旧钢材。这些钢材后来藏在肖某某家中。2020年1月3日凌晨,他们试图将偷来的钢材卖给杨某某时,被巡夜工人罗某某等人发现。余某某在逃跑中摔伤被当场控制,警方赶到后从货车上查获圆钢、螺纹钢、角钢等物品,总价值5970元。
余某某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整个过程:从多次盗窃到藏匿钢材,再到试图出售。殷某某和雷某某也主动投案。证据包括钢材照片、出库单、价格认定书、谅解书、证人证言(如罗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以及搜查和辨认笔录。钢材已发还被害单位,三人还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刑法》第264条,余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数千元已触及刑事责任。但检察院审查认为,她是初犯,作案时已年满60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此类案件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原则,对轻微犯罪给予从宽处理的机会。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即便年事已高,触犯法律仍需承担责任。但通过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赎,法律也能展现人文关怀。普通人应引以为戒,远离盗窃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余某某的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5月7日作出,她可申诉,但也提醒被害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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