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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晚,桐乡市某镇的路口,一名男子被民警查获酒驾。经检测,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00mg/100ml,超过了80mg/100ml的入罪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桐乡市某镇某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路口被执勤民警拦下。呼气测试结果为83mg/100ml,后经医院抽血送检,确认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黄某某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此次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黄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个从轻因素:
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危险驾驶罪中的酒驾入罪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但即使达到标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检察机关仍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打击违法,又给有悔改表现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解读基于桐乡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内容忠实原文,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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