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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刘某某受人介绍,以“云南打工”为由,在他人带领下明知要偷渡,仍步行越过中缅边境前往缅甸。到达后发现从事电信诈骗,随即逃回国内并委托报案投案。广州市从化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审查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但本案中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普通读者可能好奇:明明偷渡了,为何不判刑?关键在于“情节轻微”。刘某某在知道诈骗后主动逃离并投案,态度积极,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给予出路而非严惩,既体现宽严相济,也鼓励自首。
切勿轻信“高薪打工”诱惑,偷渡不仅违法,还可能陷入电信诈骗陷阱。一旦涉案,及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可获从宽处理。本案提醒大家守法同时珍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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