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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5日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一名男子曾某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这辆车与他的驾驶证不符,属于违规上路。就在广佛新干线桥底路段,执勤民警将其查获。现场酒精测试显示呼气酒精含量86mg/100ml,随后医院抽血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95.2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饮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曾某某的行为正符合这一情形:他不仅酒驾,还骑乘无牌车辆,增加了交通安全隐患。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后,于2020年9月10日将案件移送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认为,曾某某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他积极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事实,符合从宽处理条件。根据《刑法》第37条,可以免除刑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法律对轻微犯罪的宽严相济原则,避免“一刀切”。
此案提醒大家,酒驾是交通安全的“隐形杀手”,即使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摩托车同样适用酒驾规定,无牌上路更会加重处罚。建议驾驶员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免小错酿大祸。假如收到不起诉决定,可在7日内申诉,但本案处理已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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