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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贵州兴义市发生一起涉嫌强迫交易的案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及钢材供应款项纠纷,被公安机关以强迫交易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起,某建设公司承接兴义市新能源汽车厂项目。2016年,李某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向分包商供应钢材567吨。2017年因款项未及时支付,李某某将资金占用费从每天每吨5元提高到20元,并采取威胁、跟踪等方式索要450万元。经鉴定,实际应付钢材款及合理资金占用费与已付款存在较大差额。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赵某某实施了“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提醒大家: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过激手段。同时也说明,检察机关严格把关证据,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基于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87号不起诉决定书撰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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