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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7日晚,吴某某在东莞市东坑镇被民警查获醉驾。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达102.91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坑镇骏发二路时被当场查获。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车辆信息及吴某某本人供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虽然吴某某实施了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铁律。即使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法律后果。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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