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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阳泉市城区居民赵某某因家庭赡养纠纷,酒后持刀试图前往哥哥家。途中他截停被害人李某某的摩托车,要求搭乘。李某某因害怕报警离开,赵某某随后自行报警并如实供述。摩托车价值仅2380元,案发后赵某某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查明:赵某某无前科,系初犯,酒后行为冲动但未造成实际伤害;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时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相关证据包括双方陈述、价格认定结论、接警记录及谅解书等,相互印证。
根据《刑法》第293条,赵某某行为符合寻衅滋事构成要件。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因素,认定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提醒公众:家庭矛盾应理性解决,酒后冲动可能触犯法律;一旦涉案,主动投案、积极弥补损失有助于获得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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