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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一名男子在顺德区勒流街道拉走两个集装箱和一个流动厕所,价值近1.9万元。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嫌疑人黄某甲被抓获。然而,2020年11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却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什么一起看似清楚的案件最终“无罪释放”?答案就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八个字。
黄某甲声称是受朋友委托拉集装箱,但未得到现场确认便擅自拖走。集装箱内空调无法估价,集装箱和厕所总价值约1.89万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黄某甲是否明知是他人财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关键事实存在疑问。经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中,“疑罪从无”是重要原则。证据不足时,检察机关不会勉强起诉,既保护了嫌疑人权益,也维护了司法公正。被害人可通过申诉或自诉继续维权,但本案已因证据问题终结公诉程序。
(本文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佛顺检刑不诉〔2020〕Z823号文书撰写,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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