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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开平市,一起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引起关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1979年生,系开平市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开平市公安局侦查后,于2020年12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源于开平市乙脚轮制造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梁某甲和财务梁某乙(两人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他们联系周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合同、送货单和走账记录,制造虚假交易。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周某某安排公司会计向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金额达216.2487万元,税额35.0422万元,价税合计251.291万元。这些发票被乙公司用于税务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检察院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即为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然而,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积极退清非法所得23.1338万元,并表现出悔罪态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处罚)和第67条第1款(自首从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检察院于2021年1月26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扣押的23.1338万元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理。
1. 虚开罪认定:无真实交易伪造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刑法》第205条,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强调“情节轻微”标准,包括涉案金额、损失程度和社会危害。
2. 从宽处理机制:《刑法》第67条鼓励自首,第37条允许免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5条)进一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 不起诉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允许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免予处罚者不起诉,体现了程序公正。
此案提醒企业负责人,虚开发票看似“快捷”,实则触碰法律红线。但积极自首、退赃悔罪,能争取从宽。普通读者应警惕税务合规,虚假交易不仅损害国家利益,还可能酿成刑事风险。案件如有异议,可在7日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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