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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7年,北京市顺义区一家公司分公司通过推销“酒泉种子产业园”投资项目,非法吸收200多名投资者6000多万元。勾某某作为分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签署合同,吸收438万元。
检察院认定勾某某行为符合刑法第176条,但情节轻微:属于从犯、主动认罪认罚、如实供述、退缴18万元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此案提醒大家,参与非法集资即使金额较大,若作用较小、及时退赔,仍可能获得从宽处理。退缴的18万元将用于赔偿受害人损失。
(内容忠于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0〕141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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