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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长沙市岳麓区发生一起疑似寻衅滋事事件。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举报理发店问题,怀疑被害人梁某某指使他人殴打自己,遂纠集他人前往棋牌室“找麻烦”。过程中,一名同行男子用弹簧刀致被害人黄某某左大腿受伤,梁某某与黄某某均被鉴定为轻微伤。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补充侦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李某甲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等于“无罪释放”,而是检察机关在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时作出的程序性决定。被害人可通过申诉或自诉继续主张权利。本案提醒公众:任何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聚集滋事等过激行为。
(本文内容忠实于原不起诉决定书,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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