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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晚,安吉县昌硕街道发生一起轻微交通事故。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车的谢某某相撞,导致对方轻微受伤。经检测,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朱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同时,朱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朱某某酒驾虽已达醉酒标准,但仅造成轻微事故,且积极赔偿、认罪认罚,属于情节轻微情形。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最终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酒驾、醉驾一旦发生,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会留下案底。本案提醒大家:即使酒后驾车造成事故,只要及时赔偿、认罪认罚,仍有机会获得从宽处理。但预防永远优于补救,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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