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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晚,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一名男子曹某某在饮酒后开车上路。20时07分许,他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合水路与纬二路交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113mg/100mL,随后医院抽血检测确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这已远超醉酒驾车标准(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曹某某的行为符合这一规定,但他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曹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如无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
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条款允许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嫌疑人免于起诉。简单来说,就是法律鼓励对初犯或轻微违法者给予机会,避免过度刑事化。曹某某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申诉,但本案中他未进一步异议。
此案提醒大家,酒驾是交通安全的最大杀手,即使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吊销驾照、罚款等。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但不起诉体现了司法人性化:无实际危害时,可不入刑。这鼓励司机自律,同时检察机关会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公正。普通人开车前,记得‘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免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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