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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5日晚,庆城县居民安某某在当地烧烤店饮酒后,驾驶轿车上路,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安某某饮酒后驾车沿庆城县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宾馆门前,被民警当场查获。次日鉴定结果确认其酒精含量超标。但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庆城县检察院据此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
此案提醒大家:酒驾不仅违法,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轻微情节下主动认罪可获从宽处理,但切勿心存侥幸。
(内容忠于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文书,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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