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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刘某某在保山市隆阳区某街道加油站洗车务工,后离职。2020年6月6日凌晨,他被指控潜入休息室,盗走被害人张某某2000元现金。但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一事实。
被不起诉人供述前后矛盾,被害人陈述的2000元数额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检察院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盗窃数额达到15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相关规定,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可在7日内申诉。
此案提醒大家,刑事指控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严格把关,避免错诉,保障无罪者不受追究。普通市民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咨询律师,了解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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