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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家庭琐事引冲突:王某甲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起诉

2026-07-15 小编 0 评论

临洮县一起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2020年5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因家庭琐事引发的冲突,最终以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告终。

临洮县家庭琐事引冲突:王某甲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起诉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8月25日17时许,王某甲与王某乙在临洮县某镇父母家中闲聊时,与三姐王某丙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双方撕打中,王某丙及母亲刘某某受伤。经鉴定,两人伤情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但她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

法律要点提示

本案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和解的适用。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获得从宽处理,既维护了被害人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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