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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河津:男子抢夺前女友手机获被害人谅解,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26-07-17 小编 0 评论

山西河津抢夺手机案: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2015年8月,河津市男子赵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在QQ相识。因马某某拒绝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赵某某趁其不备抢走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4850元。事后赵某某删除QQ号以逃避追查。

山西河津:男子抢夺前女友手机获被害人谅解,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案件经过与处理结果

2015年9月,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并将手机退还被害人。被害人马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原谅。2021年1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赵某某虽实施了抢夺行为,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获谅解等情节。

法律要点解读

根据《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抢夺罪。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此案提醒大家:感情纠纷中切勿冲动违法,及时退赔、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利于获得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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