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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1日早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央大道上,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当他经过宜居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拦下。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16.69mg/100ml,远超危险驾驶罪的标准(80mg/100ml以上)。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后,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如实供述事实。这起看似普通的酒驾案,最终以不起诉告终。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血醇含量≥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面临拘役或罚金。但本案中,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符合从宽处理条件。
依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符合从宽条件的,可不起诉。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避免“一刀切”。
此案提醒酒驾者,及早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嫌疑人主动配合,缩短办案时间,也体现了人文关怀。但酒驾零容忍仍是底线,超标驾驶仍属犯罪。普通司机应引以为戒,切莫酒后开车,以免酿成大祸。
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满,可在7日内向检察院申诉。案件来源: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卫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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