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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莆田市荔城区某小区保安邱某某在巡逻时,发现醉酒男子吴某某躺在长椅上,旁边掉落一部华为手机。邱某某趁机将手机拿走并藏匿。经鉴定,手机价值3610元。案发后,邱某某如实供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表示谅解。
邱某某系初犯、偶犯,公安机关抓获后从其宿舍搜出手机。被害人获退还财物并书面谅解。检察院审查认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数额较大可构成盗窃罪。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邱某某退赃、获谅解、认罪认罚,检察院最终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决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惩治犯罪,又给有悔改表现的人改过机会。普通市民应引以为戒:即使小额盗窃,也可能面临刑事风险,及时退赃、认罪才是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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