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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1日,熊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某超市担任保安时,与同案人以抓获被害人盗窃猪肚为由,在办公室内索要现金4000元。事后被害人报警。4月20日,熊某某全额退还4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熊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但检察院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
法律强调“宽严相济”。当行为人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情节显著轻微时,检察机关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既保护被害人权益,也给初犯、偶犯改过机会。
(内容忠于穗花检刑不诉〔2020〕118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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