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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5日晚,荣成市某街道,一场酒后讨薪引发的冲突,让船员尹某某面临故意伤害指控。他用酒瓶打伤李某某,造成鼻骨骨折(轻伤二级)。案发后,尹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荣成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尹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1. 自首可从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能获得从宽处理。
2. 赔偿+谅解是关键:积极赔偿并获被害人原谅,大幅降低处罚力度。
3. 轻微情节可不起诉:不是所有轻伤都必须判刑,检察院会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
本案提醒大家:遇到纠纷先冷静,事后积极补救可减少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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