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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的一天,贵州思南县乡间公路边,几根拆下的白色铁质护栏立柱被三人盯上。他们开车沿路“捡”走112根,卖了3000多元,却因价值6639元涉嫌盗窃。最终,思南县检察院对其中一人王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某甲与王某丙、王某丁商量后,用货车盗走思南至印江公路边的护栏立柱,卖给废品站。案发后三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还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王某甲到案后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较轻。
检察院认定王某甲行为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决定免除刑罚,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扣押的8000元现金和货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这起案件告诉大家:即使参与了盗窃,只要主动认错、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司法机关也会考虑从宽处理。法律既惩罚犯罪,也给轻微违法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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