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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日,沭阳县居民陈某甲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途中与人发生口角被查获。呼气检测酒精含量114mg/100ml,血液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陈某甲随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通常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本案中,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且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决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也明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陈某甲不用坐牢,但需注意:不起诉不等于无罪记录,仍可能影响就业或出国等。
本案关键在于“情节轻微+自首”。陈某甲酒精含量虽超标,但未造成事故,且主动认罪认罚。检察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体现宽严相济,也节约司法资源。
普通读者需注意:酒驾风险极高,切勿心存侥幸。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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