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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0日,兴文县古宋镇一家童装店里,一名女子趁人不备拿走被害人放在货架上的一部苹果手机,价值6862元。这起看似普通的盗窃案,最终以不起诉告终。为什么?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4年生)在购物时实施了盗窃。案发后她如实供述,主动退赃,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兴文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某虽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初犯偶犯等多项从轻情节,同时她还在哺乳期。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但《刑法》第37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检察院综合考虑陈某某的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及哺乳期特殊情况,认定其符合不起诉条件。
本案提醒大家:即使是小额盗窃,也可能面临法律后果,但主动认罪、赔偿、达成和解能显著减轻责任。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法律也会给予特殊考量。
(内容忠实于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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