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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晚,玉屏侗族自治县某酒吧内发生一起群殴事件。吴某甲等人与潘某某等人因厕所踢门纠纷引发冲突,最终导致吴某腰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潘某某虽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因具备多项从轻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吴某甲怀疑隔壁卡座人员踢厕所门,率先抓头发、打耳光并将吴某乙拉到门口理论。吴某乙反击后,潘某某等四人加入殴打,致吴某受伤。公安机关鉴定确认吴某为轻伤二级,吴某甲为轻微伤。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先后两次赔偿并获被害人谅解。
检察院认定潘某某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但同时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存在事发起因过错。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提醒大家,酒吧等场所冲突升级易致严重后果。及时如实供述、主动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可显著降低刑罚风险。被害人自身过错也会成为量刑考虑因素。遇到纠纷应理性处理,避免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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