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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8日,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上瑞线一处路段,陈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追尾前方无牌电动摩托车,造成骑车人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某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同时具备以下情节:事故后立即报警并等候处理,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当庭认罪认罚。综合以上因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通常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若存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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