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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合浦县,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引起关注。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4年生,有贩卖枪支和故意伤害前科。2019年5月19日,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6月22日执行逮捕。案件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认定郝某某向李某某供应K粉(氯胺酮),李某某再转卖牟利。
案件涉及多起交易:5月10日,李某某从郝某某处购入毒品,后卖给梁某某,梁某某在交易后被抓获,车内查获601克疑似K粉;5月17日,杨某某从李某某处购入617.21克疑似K粉,也被抓获;5月18日,郝某某和李某某在车内被捕,缴获两包疑似氯胺酮(各超500克)、现金20.9万元等。
检察院审查中,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关键是毒品检验:梁某某和杨某某购入的疑似K粉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或海洛因;郝某某摩托车内0.46克疑似K粉检出氯胺酮,但其他缴获物多未检出管制毒品。这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郝某某贩卖真实毒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如果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法院准许。最终,2020年8月18日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谨慎原则:毒品犯罪需确凿证据证明物质为管制毒品,否则不能定罪。被不起诉人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申诉,保障权利。
本案提醒,贩毒链条中,每环节证据都至关重要。司法实践强调‘疑罪从无’,保护无辜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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