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一起涉及土地转让的刑事案件近日尘埃落定。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胡某某虽实施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但因情节轻微、已全额退赃,最终决定不起诉。
胡某某先后参与两起土地转让:一是通过公司项目转让238.9亩土地,二是个人转让45.94亩土地,共获利540余万元。案发后,胡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胡某某行为触犯刑法第228条,但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胡某某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擅自转让可能构成犯罪。但若及时退赃、认罪,司法机关也会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提醒大家,守法经营才是长远之道。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