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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6日晚,海口市美兰区某学院工地工棚内,王某甲与工友喝酒时与被害人邓某某发生口角。王某甲洗澡回来后,上前殴打邓某某,后与王某乙继续踢踩,导致邓某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6月王某甲投案自首。
王某甲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且有投案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不是“无罪释放”,而是检察机关认为刑罚必要性小,给予一次改过机会。被害人可向海口市检察院申诉或直接起诉。案件提醒大家:酒后冲动易酿祸,及时投案可获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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