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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下午,岳阳市岳阳楼区一名男子醉酒后开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1.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最终,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背后有何法律依据?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岳阳市本地居民,2020年1月20日13时46分许,醉酒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1.7mg/100ml。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罗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醉驾入刑后,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依法不起诉。本案中,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与情节,作出免罚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文根据岳楼检刑不诉〔2020〕70号不起诉决定书整理,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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