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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甘南县发生一起因车辆碾压水稻引发的纠纷。姜某某驾车不慎压到霍某甲存放的水稻,双方争执中姜某某将霍某甲推入路边沟,随后霍某甲哥哥霍某乙上前与姜某某互殴,最终导致霍某乙左侧胳膊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姜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姜某某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并非“无罪”,而是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被害人已获赔偿且谅解,姜某某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普通读者需注意,遇到纠纷应冷静处理,避免升级为刑事案件。
(内容忠于甘南县检察院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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