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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凌晨4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集美家居南门,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殴。王某某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后,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刘某某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并讯问了嫌疑人,同时审查全部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于2020年8月14日至9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补充后,检察院仍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的损伤是由刘某某殴打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第二款也支持这一处理。故意伤害罪需证明行为人与损伤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虽有互殴事实,但缺乏直接证据链条,无法证实刘某某的责任。因此,检察院于2020年9月30日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王某某若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即使检察院不起诉,案件仍可通过其他渠道推进。
本案提醒我们,刑事责任的认定离不开确凿证据。互殴等常见纠纷中,监控、证人证言或医疗鉴定至关重要。普通人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保留证据,避免因‘事实不清’而影响司法公正。刘某某有前科,包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危险驾驶,但本案仅基于证据不足处理,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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