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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家庭纠纷致轻伤案:检察院为何对李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08-07 小编 0 评论

禹州市一起家庭纠纷轻伤案: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2019年1月,禹州市火龙镇关帝庙村李某乙家中,因家庭矛盾引发厮打,李某甲将李某乙妻子马某某打成轻伤二级。案件移送审查后,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很多人好奇:故意伤害致轻伤不是犯罪吗?为什么能不起诉?

禹州市家庭纠纷致轻伤案:检察院为何对李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核心事实

李某甲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纠纷源于家庭内部矛盾。事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李某甲主动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鉴定结论明确为轻伤二级,但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

法律要点解读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原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和解、自首等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本案中,民间纠纷、双方和解、自首三个要素叠加,让李某甲避免了刑事处罚。

普通人该如何避免类似风险?

家庭矛盾升级为刑事案件并不少见。遇到纠纷时,及时沟通、寻求调解、避免动手,是最有效的预防方式。一旦涉案,积极和解、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也能争取从轻处理。

(以上内容基于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不起诉决定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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