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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7日晚,临漳县郭某某酒后驾驶众泰轿车被交警查获,血液酒精含量111.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但因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未发生任何事故,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
郭某某酒后驾车被查,酒精含量远超80mg/100ml醉驾标准,到案后配合调查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行为虽触犯刑法第133条之一,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危险驾驶罪通常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法律允许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不起诉。本案中,郭某某主动认罪、未酿事故,符合“可以不起诉”条件,既体现宽严相济,也鼓励当事人悔过自新。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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