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郑州二七区醉驾案:血液酒精84.72mg/100ml,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2026-08-11 小编 0 评论

郑州二七区醉驾不起诉案例解读

2019年9月23日晚,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荆红线紫玉路红花寺村口,一名男子凡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4.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郑州二七区醉驾案:血液酒精84.72mg/100ml,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案件经过简述

凡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后,检察官发现他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决定对其不起诉。

法律要点通俗解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法律也允许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凡某某酒精含量虽超标,但没有造成事故,且主动认罪,检察院认为不需要判刑,因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