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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在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建材市场,一次普通的家具选购竟演变为涉嫌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村民马某丙和马某丁看中沈某某经营的沙发、茶几等家具,但价格分歧引发争执。马某乙作为同伴,找来马某甲帮忙“协调”。最终,马某丙支付6000元给马某甲,后者与马某乙返回店面,据称通过威胁迫使沈某某以6500元成交,并将家具运走。事后,沈某某多次追讨货款未果,直至2019年公安调查时,马某甲才补付7000元。
2019年11月,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转为取保候审。审查中,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3月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和4月8日补报。期间,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延长至2020年5月9日。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证据的严格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
检察院审查认为,马某乙涉嫌以语言威胁沈某某的证据,仅限于被害人陈述,无其他佐证材料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马某乙不起诉。该条强调,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决定不起诉,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司法公正。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要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本案中,威胁行为若成立,可能构成,但证据链不完整,仅凭单方陈述不足以定案。这提醒我们,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是起诉基础,孤证难以支撑。
这起案件虽不起诉,却警示日常交易中,避免使用威胁手段“讨价还价”,以防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受害人可申诉或自诉,若不服决定。读者在类似纠纷中,应通过合法渠道协商,保留交易凭证。法律保护诚信交易,证据是维权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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