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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9日,龚某某开车载家人前往会同县行政中心办事。在入口登记时,因保安态度问题引发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龚某某冲入门卫室与保安拉扯、互殴,最终导致被害人黄某某鼻骨骨折等,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定龚某某实施了《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致人受伤。但考虑到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龚某某虽有过错,但事后配合调查、承认错误,未造成更严重后果。检察机关综合全案,决定不予起诉,既体现宽严相济,也给当事人改过机会。被害人可通过自诉或申诉维护权益。
(内容忠实于会同县检察院〔2019〕26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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