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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温州市某公路工程招标中,**集团为提高中标率,联系四家公司共同参与投标,并由周某乙等人负责制作标书、提交保证金。最终*甲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实际由**集团施工,且工程质量获好评。
2019年,周某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取保候审。泰顺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虽实施了《刑法》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但属于从犯,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37条,决定免除刑罚,依法不起诉。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周某乙虽参与制作多份标书,但并非主谋,项目实际施工质量良好,未造成实际损失。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从犯身份、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文内容忠于泰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不起诉决定书,仅供法律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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