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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子洲县19岁女孩涉转移毒赃罪案: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6-08-07 小编 0 评论

陕西子洲:19岁女孩提供银行卡,涉转移毒赃罪为何不起诉?

2017年8月,陕西子洲县19岁女孩景某花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朋友袁某夫妇使用,协助存入30万元。公安机关认为这30万元可能是袁某贩毒所得,景某花涉嫌转移毒赃罪。

陕西子洲县19岁女孩涉转移毒赃罪案:检察院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经过:多次退查仍证据不足

子洲县公安局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仍无法证明景某花“明知”这30万元是毒品犯罪所得,也无法排除其中可能包含合法收入。

法律要点:转移毒赃罪需哪些证据?

根据刑法,转移毒赃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藏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景某花是否明知,也无法确定涉案款项全部为非法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检察院最终决定对景某花不起诉。

普通人如何理解这个决定?

这个不起诉决定告诉我们:刑事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有银行卡交易记录,如果无法证明“明知”和“毒赃”性质,也不能定罪。保护公民权利,证据不足就不能起诉,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以上内容基于子洲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16日不起诉决定书撰写,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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