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开发了影音某某播放器,这款软件获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但在某某公司生产的某乙手机自带浏览器中,用户下载该软件时,会多次弹出风险提示,如“疑为色情软件,危害青少年健康,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请谨慎使用”。某甲公司认为这是某某公司和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简称某某移动公司)恶意诋毁其产品,并妨碍正常下载,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05万元。
一审法院桂林中院驳回诉讼,二审广西高院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被告的提示基于客观事实,合法合规,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院查明,影音某某播放器上市10余年,互联网上负面评价不断:多家媒体报道其可播放涉黄视频,被称为“第二个快播”;用户投诉众多,称其传播淫秽色情、病毒等;某甲公司官网和论坛中,用户求“网址”“资源”,配合其另一款密某软件可分享涉黄链接,实现边下边播。
取证显示,使用影音某某软件搜索涉黄网址,能播放涉黄视频,且链接常捆绑病毒木马,风险财产损失和隐私泄露。2016年和2021年,广西相关部门调查虽未立案,但2021年桂林“扫黄打非”办核查后要求整改。被告从2017年起收到大量用户投诉,并据此将软件纳入风险库。
原告提供的其他品牌手机下载无类似提示,但法院强调,各平台管理不同,不影响被告行为的正当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商业诋毁需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对手信誉。法院分析:
原告称被告伪造证据(如通过密某传播涉黄),法院认定取证合法,关联性强,与影音某某绑定使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妨碍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原告指下载需多步骤、误导用户。法院逐项审查:
法院强调,互联网竞争需容忍适度干扰,被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尤其未成年人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要求遵循诚信原则。法院认定被告提示合理:响应国家“扫黄打非”政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行业无统一规则,但被告基于证据,比例适当,未扰乱市场秩序。
反观原告,软件涉黄问题持续,二审新证据显示诉讼后仍可播放涉黄视频,怠于屏蔽,违背社会责任。法院指出,技术中立,但使用者须负责。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该案启示:网络平台对高风险软件提示合法,若基于事实且不妨碍使用,即属履行义务。软件开发者须主动防范违法内容,保护未成年人。互联网时代,平衡竞争与公共利益是关键,助力清朗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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