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浏览器风险提示算不正当竞争?广西高院判例详解

2026-02-12 小编 0 评论

案件背景:播放器下载遇“风险提示”引发的纠纷

桂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开发了影音某某播放器,这款软件获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但在某某公司生产的某乙手机自带浏览器中,用户下载该软件时,会多次弹出风险提示,如“疑为色情软件,危害青少年健康,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请谨慎使用”。某甲公司认为这是某某公司和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简称某某移动公司)恶意诋毁其产品,并妨碍正常下载,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105万元。

浏览器风险提示算不正当竞争?广西高院判例详解

一审法院桂林中院驳回诉讼,二审广西高院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被告的提示基于客观事实,合法合规,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事实认定:软件涉黄问题有据可查

法院查明,影音某某播放器上市10余年,互联网上负面评价不断:多家媒体报道其可播放涉黄视频,被称为“第二个快播”;用户投诉众多,称其传播淫秽色情、病毒等;某甲公司官网和论坛中,用户求“网址”“资源”,配合其另一款密某软件可分享涉黄链接,实现边下边播。

取证显示,使用影音某某软件搜索涉黄网址,能播放涉黄视频,且链接常捆绑病毒木马,风险财产损失和隐私泄露。2016年和2021年,广西相关部门调查虽未立案,但2021年桂林“扫黄打非”办核查后要求整改。被告从2017年起收到大量用户投诉,并据此将软件纳入风险库。

原告提供的其他品牌手机下载无类似提示,但法院强调,各平台管理不同,不影响被告行为的正当性。

法律要点一:不构成商业诋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商业诋毁需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对手信誉。法院分析:

  • 信息真实性:提示源于用户投诉、媒体报道、实际取证(如公证保全的播放涉黄视频过程)和部门整改要求,非编造。
  • 非误导:使用“疑为”“可能”等谨慎表述,全面披露风险(如青少年健康、财产损失),未使消费者误解。涉黄内容违法,病毒捆绑常见,提示符合现实。
  • 主观无恶意:被告作为终端设备和浏览器提供者,旨在履行《网络安全法》等义务,提供健康网络环境,无打击原告故意。
  • 无损害结果:原告软件已有低评价,提示未进一步降低其市场声誉。

原告称被告伪造证据(如通过密某传播涉黄),法院认定取证合法,关联性强,与影音某某绑定使用。

法律要点二:不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妨碍他人网络产品正常运行。原告指下载需多步骤、误导用户。法院逐项审查:

  • 无插入链接或强制跳转:提示不改变下载路径,用户可选择继续。
  • 无误导欺骗或强迫修改/卸载:针对未下载软件的提示,不适用;每步设选项,尊重用户选择。
  • 无恶意不兼容:软件可顺利下载安装,原告取证未完成后续步骤。
  • 无其他妨碍:步骤虽多,但最终不阻下载/安装;基于事实,履行安全义务,未超出必要限度。

法院强调,互联网竞争需容忍适度干扰,被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尤其未成年人权益。

法律要点三:符合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要求遵循诚信原则。法院认定被告提示合理:响应国家“扫黄打非”政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行业无统一规则,但被告基于证据,比例适当,未扰乱市场秩序。

反观原告,软件涉黄问题持续,二审新证据显示诉讼后仍可播放涉黄视频,怠于屏蔽,违背社会责任。法院指出,技术中立,但使用者须负责。

判决结果与启示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该案启示:网络平台对高风险软件提示合法,若基于事实且不妨碍使用,即属履行义务。软件开发者须主动防范违法内容,保护未成年人。互联网时代,平衡竞争与公共利益是关键,助力清朗网络建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