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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中协商一致原则的司法认定

2026-06-07 小编 0 评论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及工资标准,劳动者签署调岗申请并实际履行新岗位工作后,无权再主张按原岗位标准补发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变更中协商一致原则的司法认定

【案情简介】

温某原在某甲公司从事四班三运转安全员岗位。2024年4月,经双方协商,温某签署调岗申请,同意调整至长白班安全员岗位。某甲公司随后调整其绩效系数及补资标准。温某主张岗位性质未变,要求补发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工资差额21368元。

【法院判案】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温某签署调岗申请、实际到新岗位工作且对减少中夜班费未提出异议,双方已就岗位及薪酬变更协商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法院判决驳回温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专业点评】

  • 企业调岗调薪必须取得劳动者书面确认,保留协商记录与申请材料。
  • 劳动者签署调岗文件后实际履行新岗位,视为接受新工资标准,后续不得反悔主张原待遇。
  • 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变更流程,避免仅口头约定或单方通知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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