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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及工资标准,劳动者签署调岗申请并实际履行新岗位工作后,无权再主张按原岗位标准补发工资差额。
温某原在某甲公司从事四班三运转安全员岗位。2024年4月,经双方协商,温某签署调岗申请,同意调整至长白班安全员岗位。某甲公司随后调整其绩效系数及补资标准。温某主张岗位性质未变,要求补发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工资差额21368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温某签署调岗申请、实际到新岗位工作且对减少中夜班费未提出异议,双方已就岗位及薪酬变更协商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法院判决驳回温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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