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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抚养费纠纷中,原告陈某甲(非婚生子)由母亲李某代理起诉生父马某。2018年,李某与马某相恋期间怀孕,于2019年11月15日生下陈某甲。2024年司法鉴定确认马某为生父。陈某甲要求马某支付2019年至2024年的183,000元抚养费,并从2025年起每月3,000元直至18岁。一审法院酌定每月500元生活费,并分担教育、医疗一半费用,马某上诉被驳回。
马某辩称,他从2020年至2024年6月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方式向李某支付752,415.99元,加上其他转账,总计774,415.99元,已足够覆盖抚养费。他还提到另一案中,李某需返还其妻子罗某794,060.99元(无效赠与),这些钱本用于陈某甲抚养。
法院不予采纳:这些转账被另一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赠与,李某须返还罗某。即使执行中罗某仅收到部分款项,该事实不改变赠与无效的法律效力。马某未能证明额外转账(如2019年和2020年的银行转账)专用于抚养,故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法院强调,抚养费是生父对子女的直接义务,不能以赠与返还纠纷抵扣。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须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法院酌定标准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生活水平、父母负担能力等因素。
李某离异、无固定收入,马某经济能力较强但有家庭负担,故标准合理。驳回陈某甲高额诉请,体现了公平原则。
此案提醒:情感纠纷中,生父母须履行抚养义务,过去赠与不等于抚养支付。非婚生子女权益受法律保护,法院优先保障孩子成长。建议父母通过协议或诉讼明确责任,避免纠纷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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