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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风波:内固定未拆除还能认定十级伤残吗?

2026-02-15 小编 0 评论

案件背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2023年12月20日,辽宁海城市析木镇柳官村路段,一辆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司机张某未注意安全,与同方向行人胡某发生刮撞,导致胡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货车在太平某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胡某住院132天,花费医疗费5.28万元,后经鉴定构成腰椎横突骨折和左膝关节功能障碍,各十级伤残。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22.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焦点直指伤残鉴定的有效性。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风波:内固定未拆除还能认定十级伤残吗?

争议焦点:伤残鉴定时机和数据是否科学合理?

保险公司上诉称,鉴定于2025年7月进行,当时胡某体内内固定物未拆除,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的治疗终结时机。此外,出院时左膝关节活动度记录为约125°-0°,鉴定时却为110°-10°,不符合康复规律,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胡某反驳:事故后一年零八个月,伤情已稳定,内固定物可不取出,且出院医嘱未强制要求拆除。鉴定机构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资质齐全,过程规范。

法院判决:鉴定有效,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理由详尽。首先,鉴定机构合法,程序合规,意见书形式完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意见证明力强。关于内固定未拆除,法院指出鉴定已专业判断伤情稳定,核心是功能丧失程度,非必须取出固定物。上诉人未证明违反效力性规范。

其次,活动度数据差异合理。出院记录为估算性描述,鉴定用专业量具严格测量。人伤康复受多因素影响,非线性改善。上诉人仅主观推测,无相反证据。一审中,保险公司未及时异议、未申请重新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强调,谁主张谁举证,上诉质疑未达法定标准。

赔偿计算要点:各项损失如何认定?

法院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项核算:

  • 医疗费:5.28万元,凭收据和病历支持,扣除保险公司垫付1.8万元。
  • 护理费:2.6万元,按辽宁护工标准,一级护理12天×2人、二级118天×1人。
  • 误工费:3.36万元,月薪6230元,计算住院132天+休养30天。
  • 交通费:2640元,每天20元×住院天数,未支持复查费因无票据。
  • 住院伙食补助:1.32万元,每天100元×132天。
  • 伤残赔偿金:10.55万元,两处十级伤残(11%),按当地人均收入47982元/年×20年。
  • 营养费:1650元,参照医嘱和伤残程度。
  • 辅助器具费:70元,有票据。
  • 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酌定。
  • 鉴定费:225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总损失24.3万元,交强险内赔付17.5万元,剩余由商业险承担。诉讼费由保险公司多负担。

法律启示:交通事故受害者如何维护权益

此案凸显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关键性。受害者应确保治疗终结后及时鉴定,保留证据。保险公司质疑需实质证据,否则难推翻专业结论。普通人遇事故,可参考当地标准计算损失,必要时咨询律师。判决强调证据规则,提醒当事人积极举证,避免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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