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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辽宁海城市析木镇柳官村路段,一辆重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司机张某未注意安全,与同方向行人胡某发生刮撞,导致胡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货车在太平某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胡某住院132天,花费医疗费5.28万元,后经鉴定构成腰椎横突骨折和左膝关节功能障碍,各十级伤残。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22.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焦点直指伤残鉴定的有效性。
保险公司上诉称,鉴定于2025年7月进行,当时胡某体内内固定物未拆除,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的治疗终结时机。此外,出院时左膝关节活动度记录为约125°-0°,鉴定时却为110°-10°,不符合康复规律,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胡某反驳:事故后一年零八个月,伤情已稳定,内固定物可不取出,且出院医嘱未强制要求拆除。鉴定机构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资质齐全,过程规范。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理由详尽。首先,鉴定机构合法,程序合规,意见书形式完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意见证明力强。关于内固定未拆除,法院指出鉴定已专业判断伤情稳定,核心是功能丧失程度,非必须取出固定物。上诉人未证明违反效力性规范。
其次,活动度数据差异合理。出院记录为估算性描述,鉴定用专业量具严格测量。人伤康复受多因素影响,非线性改善。上诉人仅主观推测,无相反证据。一审中,保险公司未及时异议、未申请重新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强调,谁主张谁举证,上诉质疑未达法定标准。
法院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项核算:
总损失24.3万元,交强险内赔付17.5万元,剩余由商业险承担。诉讼费由保险公司多负担。
此案凸显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关键性。受害者应确保治疗终结后及时鉴定,保留证据。保险公司质疑需实质证据,否则难推翻专业结论。普通人遇事故,可参考当地标准计算损失,必要时咨询律师。判决强调证据规则,提醒当事人积极举证,避免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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