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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臻房开公司开发贵州普定县的“鑫臻酒店·鑫臻苑”项目,与黑龙江建工集团签订承包合同,总造价上亿元。项目包括酒店和住宅楼,但因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双方产生纠纷。2013年底,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签订《纠纷处理协议》,约定工程结算由第三方审计,并设高额违约金。结算后,鑫臻房开拒付余款,黑龙江建工起诉。一审支持支付工程款1364万余元及违约金1202万,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认定,原承包合同因未进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违反《招标投标法》,属于无效合同。这类住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超200万元,必须招标,否则合同无效。但《纠纷处理协议》不同,它是双方在政府主持下,就现有纠纷达成的清算协议,独立于原合同,具有单独法律效力。协议约定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钥匙交付条件及违约金等,法院据此审理,强调协议的约束力。这提醒工程方:即使原合同无效,后续清算协议也能救赎权益,但需真实协商。
双方按协议抽签选定三力公司审计,报告显示鑫臻苑工程造价6014万元。鑫臻房开质疑报告依据资料未确认、程序瑕疵及工程师资格,但法院审查后认定有效:资料经政府协调以施工方提交为主,鑫臻房开曾盖章确认部分价格;签章虽有小瑕疵,但不影响证明力,未达严重缺陷标准。鑫臻房开拒绝对报告修正,也放弃了补充鉴定的机会。法院强调,共同委托的评估符合约定,可作为结算依据。这点对工程纠纷有指导:选定机构程序合法,报告小问题不致命,异议需及时举证。
黑龙江建工收到800万款项后20天内复工,3月验收合格,交付部分钥匙,无延迟违约。鑫臻房开未在结算报告送达后20天内付余款1364万元,构成违约,按协议支付总价20%违约金1202万元。法院拒绝同时主张利息,称违约金已充分补偿。鑫臻房开称工程瑕疵,要求1000万违约金及120万修复费,但证据不足,且已扣3%质保金覆盖。判例显示: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为防再违约,公平适用;发包人拒付最易成违约,需按时履约。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法批复,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等债权,范围限于实际支出,不含违约损失。期限为6个月,从竣工日起算。但本案尊重协议:支付期限在结算报告后20天,故从2014年12月15日起算。黑龙江建工12月22日起诉,未过期。法院澄清:起算点不早于约定支付期,确保权利实现。这保护承包人权益,工程方应注意协议对期限的影响。
此案凸显招标合规的重要性,无效合同不等于无责,清算协议成关键。结算报告需共同认可,违约金约定需谨慎。发包人拖款风险大,承包人优先权有期限。建议工程项目严格招标、及时审计、协议明确,以避纠纷。最高法判决维护公平,助力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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