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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119号判决书,围绕贵州广汇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供气合同纠纷,明确了“照付不议”条款的优先效力。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违约损失304.81万元,为同类大宗能源交易提供了清晰裁判规则。
2011年,双方签订《供LNG天然气技术协议》,约定5年合同期内每日用气量31.03万立方米,并明确“照付不议”规则:用气方实际用量低于月度计划用量×90%时,需承担供气方采购损失。之后双方逐年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实际用气量持续低于约定。2015年西片区因政府规划停产,2016年原告起诉索赔。
1. 后续年度合同是否排除照付不议?
法院认为,《技术协议》是基础合同,后续买卖合同仅为分段执行。行业惯例要求供气方前期巨额投入,照付不议条款具有优先适用效力。合同明确约定“无论是否与其他条款相违背”均适用照付不议,故后续合同未明确排除时仍应遵守。
2. 损失如何计算?
法院采纳审计报告净利润率,以“差额气量×气价×当年净利润率”计算损失。2012-2016年累计损失304.81万元。西片区停产属不可抗力,相应气量已扣除。诉讼时效抗辩被驳回,因5年总合同期内原告未怠于行使权利。
本案提醒能源供用双方:中长期合同应重视照付不议条款的明确表述与优先效力;年度补充协议需谨慎,避免与基础协议冲突;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应及时书面确认气量扣除。供气方前期投资保护与用气方灵活用气需求之间,法院倾向于维护合同整体稳定。
(本文根据贵州高院判决提炼,供法律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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