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再审:误工费延长至236天,救护车费获支持

2026-03-13 小编 0 评论

案件背景:摩托车碰撞引发的赔偿纠纷

2016年8月,福建省永春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陈聪荣驾驶小轿车右转时未避让蔡月珠的摩托车,导致碰撞。蔡月珠多处骨折,住院100天,出院后医嘱休息6个月。交警认定陈聪荣全责,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蔡月珠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一二审法院认定误工120天、扣除救护车费1180元,总赔18.5万。她不服申请再审,福建高院提审后改判,支持更多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再审:误工费延长至236天,救护车费获支持

法律要点一:误工费计算标准——医嘱休息期可至定残前一天

交通事故赔偿中,误工费是受害人收入损失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致残受害人可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天。

本案中,蔡月珠出院记录和疾病证明书显示“继续休息治疗6个月”。她于2017年3月27日鉴定10级伤残,再审法院认定从事故到定残前一天共236天(住院100天+出院后136天),无迟延鉴定问题。原判仅认120天被纠正,误工费从19304元增至37965元(日工资160.87元×236天)。

启示:受害人出院医嘱是重要证据,鉴定时机合理即可延长误工期,避免法院酌减。保险人主张的“康复后即鉴定”不成立,强调医疗机构证明的权威性。

法律要点二:救护车费是否属于医疗费——医院票据支持纳入

医疗费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凭证费用。原判将救护车费1180元(医院门诊票据)排除,认定为非医疗费,转为交通费仅赔1000元。再审法院认为,这是医疗救护过程产生的费用,属于医疗费范畴,支持全额51811元。

即使不计入医疗费,也可作为抢救交通费。但本案强调医院票据的证明力,保险人未异议,进一步强化认定。受害人无需担心类似费用被扣,关键是保留正规票据。

其他赔偿与保险赔付:全面支持受害人权益

法院确认护理费18259元(住院+出院45天部分依赖)、残疾赔偿金72029元(城镇居民标准,2年)、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后续取内固定物费8000元预支支持。总损失204964元。

交强险赔120300元(已付1万,补11万);商业险赔84664元(扣陈聪荣已付5000元,实际付7.97万)。再审撤销原判,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直接支付,减轻受害人追偿负担。

案例启示:及时鉴定与证据保存是关键

此案凸显再审程序对事实认定的纠错作用。受害人应遵医嘱保留证明,合理安排鉴定,避免“迟延”争议。保险人需尊重医疗证据,不能随意主张“挂床”或非必要治疗。对于类似事故,及早咨询律师,争取最大权益保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