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一场看似普通的家庭拆迁补偿,却因母亲把钱花掉,引发未成年子女起诉索赔。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母亲雷敏赔偿儿子申某1共计176200元。这起案件为我们揭示了拆迁安置款的分配规则与监护人责任。
申某1出生于2017年,户口落在外祖父雷远才名下。同年2月,雷远才户籍所在房屋被拆迁,补偿协议将申某1列为安置人员之一。雷远才领取784386.6元后转给女儿雷敏。雷敏与申某1父亲离婚后,将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申某1起诉要求返还203200元,法院最终支持176200元。
法院将补偿项目分为五类,并逐一分析性质:
1. 住房安置费(180000元/人):具有人身属性,原则上归在户人口个人所有。但因申某1的30㎡安置面积来自被拆迁房屋置换,需扣除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16500元。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雷远才,不属于申某1。
3. 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按人头计算的部分,申某1可分得12.5%,计10500元。
4. 过渡费、物管费:被告与第三人无异议,确认归申某1,共2200元。
法院指出,雷敏作为申某1的监护人,依法负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她将拆迁款用于个人消费,违反《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更需注意保护孩子名下的财产。拆迁安置中“在户人口”权益不能随意挪用,否则可能面临诉讼和赔偿。本案提醒所有父母:孩子权益,依法守护。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