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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合作中,模具定制合同一旦出现产品不合格,双方常因责任归属争执不下。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货款的判决,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
某乙公司委托某甲公司定制蜂巢配件模具,合同约定按图纸制作。因某乙公司未提供图纸,某甲公司根据样品反向绘制并获确认。模具交付后,某乙公司在320吨及380吨注塑机上多次试模均失败,而某甲公司主张在第三方500吨机器上试模成功。
二审法院明确:判断模具是否合格,核心在于能否在定作人合理预期的生产条件下稳定产出合格产品。某甲公司试模条件与某乙公司实际设备差距显著,且现场勘验中技术人员调试仍无法解决飞边、超重问题,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收货款应予返还。一审酌情考虑某甲公司额外绘制图纸成本及某乙公司自行调试风险,判令退还56000元而非全额,处理合理。
1. 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实际生产条件;2. 试模成功需在双方认可条件下进行并有充分证据;3.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返还比例。企业在签订模具合同时,应明确设备参数、试模标准及验收流程,避免后期纠纷。
(本文基于(2025)豫10民终3480号判决提炼,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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