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2022年至2023年,常熟某能源公司向苏州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供应液化气,累计产生费用23.2万元,设备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拖欠92040元。能源公司多次微信催款,法定代表人丁某回复“回款太难了”,却始终未付。
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92040元本金及自2023年8月16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股东丁某、杨某认缴出资分别为704万元和96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49年11月28日。因公司存在多起执行案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认定两股东未实缴出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5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抗辩无效,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企业经营者:即使认缴制下出资期限较长,一旦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股东仍可能提前“补缴”出资。建议股东及时实缴或关注公司经营状况,避免个人财产面临风险。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