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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燃气费9万多,股东出资未到期也要担责?法院判了

2026-06-17 小编 0 评论

公司欠燃气费9万多,股东出资未到期也要担责?法院判了

2022年至2023年,常熟某能源公司向苏州某自动化设备公司供应液化气,累计产生费用23.2万元,设备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拖欠92040元。能源公司多次微信催款,法定代表人丁某回复“回款太难了”,却始终未付。

公司欠燃气费9万多,股东出资未到期也要担责?法院判了

法院判决要点

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92040元本金及自2023年8月16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股东丁某、杨某认缴出资分别为704万元和96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49年11月28日。因公司存在多起执行案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认定两股东未实缴出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与实务意义

依据《公司法》第5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抗辩无效,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这个案例提醒企业经营者:即使认缴制下出资期限较长,一旦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股东仍可能提前“补缴”出资。建议股东及时实缴或关注公司经营状况,避免个人财产面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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